近日,山东省发改委发布《山东省发电侧可靠容量补偿实施细则(征求意见稿)》,其中明确提出:可靠容量补偿范围,包括符合条件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等具备可靠容量的机组。发电侧虚拟电厂 (发电类和储能类),暂参照同类型电源要求执行可靠容量补偿。能够提供稳定可靠容量的"车网互动"等资源,待具备相应条件后,研究纳入可靠容量补偿。
值得注意的是,文件明确提出:本细则执行后,山东煤电容量电价、市场化容量补偿电价及相关政策(包括独立储能示范项目和长时储能试点项目容量补偿费用按2倍执行等)同时废止。
电网侧新型独立储能等应根据电站运行实际,按月申报次月最大放电功率、连续放电小时数,并可按日调整,作为可靠容量核定依据。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、抽水蓄能等电源,单个电站可靠容量根据最大功率持续放电时长,以及系统净负荷高峰最大持续时长确定。
发电机组可靠容量补偿电费按月结算、按年清算。
发电机组月度可靠容量补偿电费=可靠容量补偿标准/12×机组当月可靠容量×系统容量需求系数-考核费用。
可靠容量补偿标准=市场边际机组在电能量和辅助服务市场不能回收的固定成本/边际机组可靠容量。
原文如下:
信息来源:北极星储能网
排 版:马 钰
审 核:于文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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